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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8月2日),绵阳公安交警支队发布重磅消息!举报城区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少了热心的你怎么行?!
《绵阳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稿)》 于即日起施行
鼓励市民积极举报 绵阳市建成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且被公安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查获的,根据案件性质予以奖励。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2000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每宗奖励500元↓↓↓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危险品(包括“环保油”、爆 炸 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的;
二、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且被交警查获的,每宗奖励500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三、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且被交警查获的,每宗奖励300元↓↓↓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占道施工,或者未按规定在距离占道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人驾驶客运机动车过程中有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四、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且被交警查获的,每宗奖励100元↓↓↓货运机动车有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禁令标志、随意乱变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规定、未粘贴反光标志以及有其他违反道路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对依法应当申请注销驾驶证而未申请,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 虚构、编造违法事实,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虚构、编造违法事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逾期未年审重点车辆(中重型货车、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车辆、校车)且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且被交警查获的,每宗奖励50元↓↓↓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严重拥堵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机动车在通过路段、路口时在网状线区域即“黄方格”内停车排队等候的;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机动车逆行、违反禁令标线、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使用转向灯、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且被交警查获的,每宗奖励20元↓↓↓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违法停车且未使用上述设施的;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人行道、盲道、人行横道、消防通道、施工地段违法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在可以停放的路段,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严管街”路段(以公告为准)违法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且成功查获肇事者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损失案件奖励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2000元;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奖励10000元。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以适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标准进行调整,经法定程序公告后实施。
市民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固定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且方便拨打电话时立即致电;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将举报内容私信或者@绵阳公安交警、绵阳交警一大队、绵阳交警二大队、绵阳交警三大队、绵阳交警四大队、绵阳交警五大队新浪官方微博; 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绵阳公安交警”或者“绵阳公安微警务”平台“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板块。
通过绵阳交警各单位新浪官方微博号、绵阳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绵阳公安微警务平台举报的,举报人应于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拍摄或视频证据材料采集的当日上传相关材料。
各直属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或事故处理中队。
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且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举报线索已由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并对涉案车辆及人员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处理的;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共犯检举的;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交通协管员(文明劝导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业编制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等的举报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举报奖金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在举报的同时应当按要求提供本人联系方式、身份证、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至相关举报平台,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予办理奖金支付。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 通 气会及互联网渠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决策信息、受理和查证线索信息、奖金发放信息等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奖励,并追讨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交通违法线索的,适用本办法。个人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抓获现行交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全市其它各地要参照本办法,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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