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