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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人发出了“从业禁止令”。
承办法官介绍,2017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注册登记了荣县旭阳镇某某鱼庄,店铺招牌名称为某某鱼庄。在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19日经营期间,钟某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进行过滤,从中提炼、回收废弃油脂中的回收油,再将提取的回收油添加到新的火锅底料中,以30元/锅的价格卖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2000元。 2022年4月19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某某鱼庄店进行现场检查时,从店内查获油脂共计8.9公斤。而后,案件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并在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12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荣县法院供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从事餐饮工作中,为降低成本擅自对食用后的火锅底料予以提炼并出售给消费者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钟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二、被告人钟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缴纳;三、责令被告钟某某在自贡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程心悦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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