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出生的王强(化名),绵阳市游仙区人。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绵阳市一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工作期间,绿化公司向其账户共计支付工资1.2万余元。然而,就在王强离职之后,公司财务因为疏忽,继续向其账户付款4笔,共计1万余元。绿化公司认为,王强既然已经离职,财务仍按其在职发放了四个月的工资,属于不当得利,在多次要求退还未果后,绿化公司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绿化公司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实王强在当年11月就离职,且在职期间工资没有任何拖欠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本案中,被告王强曾与原告绿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提供劳动期间,绿化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确认王强的劳动费用已按时足额支付给本人,其离职后,公司仍按满勤支付了4个月工资1万余元。此4笔费用,王强没有合理抗辩事由,且未提供证据,而按绿化公司提供的职工考勤表、工资代发明细、证人证言,足以确认王强自2021年02月至06月期间支付的4笔款项,并非实际应得工资,而为公司错误支付的费用,王强因此取得的利益无合法依据,应予退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强向原告绿化公司返还人民币1万余元。
法官提醒: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由此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获取了另一方利益,却没有任何依据,该利益就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