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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31日) 经八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9〕88 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特困标准相应调整,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标准低限从 793 元/月调整为 826 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标准低限从 533 元/月调整为 566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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