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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五一节前,我市公安交警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平安出行。
4月3日,在G247绵江路与江油市九岭镇场镇路口处,一辆三轮车无视交通信号灯通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小车发生碰撞,三轮车直接被白色小车撞回闯灯处。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三轮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承担此次全部责任。 4月13日21时许,绵吴路上一小型客车突然撞向正在路边下客的出租车发生翻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驾驶人因使用了安全带仅受皮外伤,同时发现其身上有股酒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7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近日,在国道108线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因车速较快与前方一辆等待信号灯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连车带人撞向小车,所幸摩托车驾驶员佩戴好头盔和相关护具,未有生命危险。 2月21日13时,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经开区南鑫二手车市场红绿灯路口时,与谢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月18日,在三台县小学街路段发生一起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核实,尹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民警依法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代某某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9分、罚款1000元;对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尹某未戴头盔的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2月3日2时50分许,李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龙安镇东桥方向往飞龙桥方向沿龙州东路行驶至龙州东路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由汤某某停放在对向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其后方由周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凌晨,街面人员较少,受损车辆为停靠在路边的路侧停放车辆,无驾驶员,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某肇事逃逸,故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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