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和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对培训者高额有偿培训,培训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近年来,全国多地媒体都曾报道过类似案例。而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成为陷入“培训贷”陷阱的主要人群。
对此,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欧阳康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但是投递简历的是一个单位,签约培训的是另一个机构,非用人单位,则没有义务进行培训。
作为大学生,对事物具备基本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未得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的情况下,即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对合同的相关内容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但是培训机构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未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后果进行充分释明,诱导签约,致使大学生对所签订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培训机构的过错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