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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2日13时34分许,李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24.7mg/100ml)驾驶川B09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沿一环路东段由富乐大桥方向由芙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一环东段富乐山公园路段时,与机非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李某醉酒后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且电动车前私自加装影响观察的前挡玻璃,造成事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的安全,同样适用于驾驶电动车。如果您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机动车号牌,将同样涉嫌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请佩戴好头盔。电动车不要加装遮阳遮雨棚以及前挡。
各方道路参与者要注意
2022年01月23日21时47分许,杨某某驾驶川AXXXX号小型轿车在沿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政一巷地段时,遇何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何某某受伤交通事故。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机动车夜间驾驶应该降低车速。非机动车横过道路应该下车推行。夜间视线受限,各方道路参与者都应该谨慎驾驶,观察仔细。
2022年2月28日14时38分左右,达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93***的轻型厢式货车,从盐亭县城往高渠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45国道300KM+300M盐亭县高渠镇民主桥路段时,与正在变更车道刘某华驾驶车牌号为川BA99***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搭乘严某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严某平、刘某华受伤和两车受损。此次事故达某、刘某华均负事故同等责任。除了双实线不能掉头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也不得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标示的情况下可在不干涉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掉头,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违规的发生。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能违规安装雨棚,还应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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