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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巡逻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开展中,发现二环路九洲家园路口中心隔离护栏损坏,后经调查监控发现系人为推倒损坏。随即二大队民警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联合执法,抓获嫌疑人蒋某某。 在调查询问中蒋某某称其酒后行至九洲家园路口,发现中心隔离栏挡住了自己的路,随即就将护栏推倒以便自己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7项规定:1、若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金额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2、若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金额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3、若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金额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蒋某某因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处以3日治安拘留,罚款1000元。 如今,交通设施在规范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害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偏偏有小部分人顶风作案,或为自己一时方便、或出于报复泄愤等原因,故意破坏拆卸交通设施。这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损失,为公众的安全出行埋下隐患。蜀黍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和爱护我们的道路交通设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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