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亭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盐亭28岁女子孙某因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过程
28岁的孙某是盐亭县巨龙镇人,2020年10月,其从朋友余某处得知,出借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而且知晓出借的银行卡将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自作聪明的孙某以为找到了一条毫不费力的生财之道,于是要求余某给其介绍“业务”。
当年10月14日至28日,孙某在余某的介绍和带领下,先后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使用。孙某从中获得好处费700元。期间,孙某的5张银行股卡进账30万余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金额10万余元。尝到甜头后,孙某又将其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过账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余某、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5张、支付宝账户1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涉及结算金额30万余元,能查明涉及电信诈骗金额10余万元,危害性较大。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余某和孙某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自己的卡自己用,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轻则征信受损,影响贷款、就业,重则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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