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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非法经营香烟不仅违法犯罪,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 而被告人销售的正是香烟 1986年出生的女子夏某某,四川省江油市人。 经查,2020年8月至11月,夏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甘肃省天水市一带收购兰州牌卷烟,运输回四川省绵阳市,加价销售给绵阳市涪城区的敬某某、游仙区的铁某某、三台县的王某,从中非法获利47851元。 经查明,夏某某于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共非法销售卷烟九千余条,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 2020年12月8日,侦查人员在夏某某住所和车辆内查获待销售卷烟297条,经鉴定为真品卷烟,零售价值14380元。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20年12月9日,夏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法院认为—— 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卷烟二百九十七条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一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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